没签劳动合同、没买社保 如何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社会保险,这是法律要求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但在现实中,仍存在用人单位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给员工购买社会保险的情况。在此情况下,一旦发生工伤或劳动争议,有哪些证据能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又存在哪些风险?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狮山分局邀请广东德先律师事务所律师以案说法。
案情回顾
胡某在某公司承包的一工程项目工地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建立社会保险关系。该公司为胡某购买了意外伤害事故保险。某日,胡某在工地工作时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出院后双方协商无果。
胡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尚未经相关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为此,胡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后双方不服,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中,首先,胡某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场所与该公司直接关联。从该公司的业务范围看,该公司承包某维修安装工程,胡某服务于该业务,是该公司维修安装业务的组成部分。其次,胡某的工资以及受伤后的治疗费用、生活费用由该公司支付。第三,从胡某与该公司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中显示,该公司为胡某投保了意外伤害事故保险,投保费由该公司承担。在事故发生后,胡某受伤理赔的事宜一直由该公司的股东跟进处理。
综上,胡某所提交的证据证实其从被用工、工作安排管理、劳动报酬的支付及其受伤后与该公司的交涉等过程均由该公司实施,双方之间已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特性,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律师点评
◎广东德先律师事务所律师杨道平:
未依法签订劳动合作,将面临“双倍工资”惩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将面临“双倍工资”的惩罚。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不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判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应当从实际支付工资的主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用人单位是否对劳动者的劳动进行分配、管理等方面综合考虑。
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将面临《社会保险法》第八十条所规定的缴纳滞纳金或罚款的行政处罚,员工一旦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此外,用人单位还将承担劳动者以未签订劳动合同、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责任。
文/珠江时报记者马一右通讯员黄劲坤林晓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