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出台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新政
预收费进入专用账户 防范“卷钱跑路”
珠江时报讯(记者/区辉成)近日,佛山市教育局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佛山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切实落实佛山市面向中小学生的线下校外培训机构预先收取学员培训服务费用监管工作。
《通知》明确,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坚持校外培训公益属性,以有效减轻学生家庭教育支出负担为目标,以平均培训成本为基础,统筹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学生家庭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坚决遏制过高收费和过度逐利行为。
同时,各机构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收费项目与标准、收费账号应在办学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于培训服务前向学员明示。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员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此外,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须全部进入本机构培训收费专用账户,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
今后,校外培训机构在收费上如何做到规范、公开、透明,让家长们放心?《通知》对校外培训的收费时段、提前收费时间作出明确规定。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且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1个月收取费用。按课时收费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超过60课时的费用,且不得早于本门科目剩余20课时或新课开始前1个月收取费用。按周期收费和按课时收费同时进行的,只能选择收费时段较短的方式,不得变相超过3个月。
此外,校外培训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员出具以机构名义开具的发票。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不得以举办者或其他名义开具收付款凭证,不得以收款收据等“白条”替代收付款凭证。
对于学员在课程开始前提出退费的,机构原则上在15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所有费用。学员在课程开始后提出退费要求的,应按已完成课时的比例扣除相应费用,其余费用原则上在30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且不违反上述退费原则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