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按时足额发工资 劳动者应如何维权?

案例简介
谭某于2008年2月入职佛山市南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从事清洁工作,入职后公司与其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并约定每月工资为2000元。公司自2015年起未按时足额向林某发放工资,累计拖欠工资21703元。于是,谭某将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支付工资的银行转账记录、打卡工作记录等书面材料作为证据,于2017年5月22日以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解除其与公司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至此,林某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是9.5年。最终该仲裁委于2017年7月13日作出劳动仲裁裁决书,裁决确认申请人谭某与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某实业有限公司已解除劳动关系;佛山市南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即支付拖欠工资21703元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9000元给谭某。
律师点评
广东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何嘉欣: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以及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的规定,佛山市南海某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向谭某支付劳动报酬,谭某有权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谭某的工作年限是9.5年,月平均工资为2000元,因此谭某的经济补偿金为19000元(2000元/月×9.5个月)。
经营建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的规定,公司未按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不仅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还有可能要加付赔偿金。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还会涉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这一刑事责任。
企业按时足额地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不仅能营造良心企业形象,提升企业竞争力,而且能增强员工对企业的信心和认同感,留住人才,亦更利于对员工的管理。更重要的是能避免因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员工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等造成的诉累,以及避免了在输了官司的同时须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等这些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文/珠江时报记者林一峰通讯员罗旎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