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店经营过期食品被罚五万元

2018年2月26日,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对位于西樵镇某餐饮单位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检查该餐饮单位的食品处理区时,发现冰柜内有25袋未开封的“厨熙夫妻肺片”(标签均标注“制造商:四川春之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6年11月29日,保质期:12个月”)。
上述25袋预包装食品已超过保质期,然而储存的容器及设备上未发现贴有“不得使用”字样的标识。经统计,其涉案的食品货值金额合计300元,监管部门依法对其作出没收产品,并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部门说法
在餐饮服务环节,部分经营
单位由于管理不严,出现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仍然存放在食品处理区的情况,餐饮单位经营者辩称,没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开封也没有使用,怎么就认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呢?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食品安全执法行为适用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款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函[2012]469号),“超过保质期和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进入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处理区,就视为违法经营行为,相关处罚适用《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八十六条规定”。该复函中所指《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八十六条对应2018年修正实施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关于“食品处理区”的定义,食品处理区指食品的粗加工、切配、烹调和备餐场所、专间、食品库房(包括鲜活水产品储存区)、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洁场所等区域。
由此可见,涉案的预包装“厨熙夫妻肺片”均超过了标签标示的保质期限,摆放在食品处理区的冰柜内,没有标明不再继续使用,和其他合格的食品混放在一起,处于待用状态。根据国家食药监总局的复函,无论涉案的“厨熙夫妻肺片”是否开封使用,也无论执法人员是否当场查获当事人正在使用,当事人已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款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当禁止经营或上架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仍将其存放在食品处理区,容易出现直接使用的情况,对不特定的消费者形成食品安全风险。因此,国家食药监总局为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禁止超过保质期食品进入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处理区;一旦发现,即视为违法,严厉处罚。
在此,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各位餐饮服务经营者加强管理,及时清理过期食品,否则将面临严厉的行政处罚。
另外,消费者在选购相关产品时,应当留意食品标签是否齐全,是否在保质期内,如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五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文/珠江时报记者邓海莹通讯员谭雪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