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篇——
公司安排员工调岗 需合法或协商一致


南海普法
案情回顾
林某2012年4月入职某煤业公司工作,工种为瓦斯检查员,月工资6000元,劳动合同期限到2021年1月10日止。2019年1月25日,该公司通知林某,因其年龄超过55周岁,故安排其转为井上岗位工作,月工资调整为2800元,具体岗位待定,如林某不愿意接受,则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双方就调岗事宜协商未果,林某随后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并要求该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后经劳动仲裁机构调解,双方协商一致,该公司支付林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部门说法
近年来因调岗产生的劳动争议有所增长,究其原因,大多数是用人单位滥用用工自主权、调岗权造成的。南海区总工会提醒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中,用人单位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享有经营自主权、用工自主权,但对于涉及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工作岗位等重大利益事项变更时,用人单位无权肆意进行调整,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或者通过其他的法定程序合理进行调整。调岗的合理性主要考虑以下几点:用人单位经营必要性、目的正当性;调整后的岗位为劳动者所能胜任、工资待遇等劳动条件无不利变更;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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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珠江时报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