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品安全篇——
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公司被罚24万元
南海普法法
■案例简介
市场监管部门对某食品公司的冷冻车间进行检查时发现,工人正对一些临近保质期限的冷冻食品更换包装,同时打上一个最“新鲜”的生产日期。经立案调查,这家食品公司的产品主要销往附近的冷冻批发部及乡厨,被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货值12240元。食药监部门依法对此食品公司作出24万元罚款及没收被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政处罚。
■部门说法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处一定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会产生大量的致病细菌,如食用,很有可能导致食物中毒和急性传染病,严重危及人体健康。本案中,该公司篡改食品生产日期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及身体健康权。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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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珠江时报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