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篇——
房屋保修期内有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维修


南海普法
案情回顾
某市民反映,现场收楼时发现所购房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当时便在维修工程登记单中明确记录。之后,该市民多次提醒物业公司,告知问题所在,但其房屋至今仍未得到维修,在此期间还被强行要求缴交管理费。于是,该市民向相关行政部门反映该问题,要求退还已付物管费及赔偿逾期交楼违约金。住建部门委托执业律师免费为双方当事人主持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协议,确认全部工程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完成修复。
部门说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在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购房合同应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作出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对住户合理使用住宅应有提示。
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提醒广大市民,房屋保修期从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购房业主在收楼时,应仔细查看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其中商品房住宅的保修期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商品房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该《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
信息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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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珠江时报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