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篇——
未签书面劳动合同赔付二倍工资差额
南海普法
■案情概况
甲入职A公司工作,试用期过后转为正式职工。入职2个月后,因甲不能胜任工作,A公司将其辞退,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甲对于解除劳动合同无异议,但是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给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最终,法院判决甲自2020年4月8日入职至2020年10月10日离职期间,A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A公司应向甲支付自2020年4月8日至2020年10月10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
■部门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南海区普法办提醒,不少用人单位认为,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能避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降低用工成本,甚至避免被员工抓住不利的把柄等等,事实上这存在重大误区。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来说反而存在很多法律隐患和风险。要注意的是,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则不存在试用期,口头约定的试用期是无效的,单位不能以试用不合格为由辞退员工,如果坚持辞退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甚至赔偿金。用人单位一定要依法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整理/珠江时报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