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篇——
遭遇职场性骚扰 用人单位该担何责?


南海普法
案情回顾
大学毕业后,小艾顺利找到一份称心如意的工作。但几个月后,她的上司黄某经常晚上给她发性骚扰的图片和文字信息,并以辞退威胁,逼迫她做他的“情人”。小艾为此感到特别害怕,最后在家人的鼓励下向单位纪检部门反映该问题。收到小艾的投诉后,公司怎么做才得当呢?
部门说法
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但是该条例并未明确什么是性骚扰,也未明确单位和有关机关应如何处理。
新颁布的《民法典》对此进行完善,在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黄某对小艾的行为属于性骚扰,其公司有责任对小艾投诉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并对黄某作出相应的处置,以防止和制止其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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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珠江时报记者梁艳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