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篇——
离婚后,孩子跟谁过?


南海普法
■案例
女子王某因与丈夫孙某感情不和起诉离婚,法院判决双方离婚,未满两岁的女儿由母亲王某抚养。孙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并私下将女儿强行抱走。
■说法
现行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则对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作了明确规定,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
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相关链接
10月9日~10月11日,南海区普法办、南海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办联合举办“民法典,让生活更美好”微信学法大赛,参与游戏答题有机会获得微信红包等丰厚奖品,详情可关注“南海普法”微信公众号。
整理/珠江时报记者梁艳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