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篇——
房屋出现质量问题保修期内怎么处理
■案例
某市民购买了某楼盘物业,现场收楼时发现多个质量问题,相关情况在工程登记单中明确记录并多次提醒物业公司告知问题所在,但开发商仍未对其房屋进行维修,并强行要求业主缴交管理费。该市民向相关行政部门反映该问题。为了促进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化解矛盾纠纷,南海区住建水利局委托律师免费为双方当事人主持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协议,确认全部工程质量问题需于一个月内由建设单位完成修复。最终,该物业如期修复完毕;建设单位也通过现金形式向该物业业主支付5000元作为补偿。
■部门说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购房合同应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作出规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购房业主在收楼时,应仔细查看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商品房住宅的保修期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商品房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该《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同时,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43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管理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处理业主投诉,改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将业主反映的质量问题反映开发商,并督促建设单位跟进维修事项。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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