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篇——
工作经历造假劳动合同无效

案情简介
某健康公司招聘招标采购合约部经理,该职位要求应聘者在中型房地产企业主导过招标、投标工作5年以上,彭某应聘该职位并填写《职位申请表》工作经历一栏显示,其在某地产公司有上述工作经历,并签名承诺该表所填资料均属实,如有虚假或隐瞒,愿接受立即开除处分。
2019年3月,彭某入职该公司。2020年7月,该公司以彭某工作能力、态度不好,工作出错、经多次教育未改进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彭某遂要求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经法院查明,彭某在其《职位申请表》中填写的某地产公司及下属公司无任职记录,最终判决,彭某在应聘某健康公司时存在工作经历造假行为,构成欺诈,某健康公司与彭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驳回彭某全部诉讼请求。
部门说法
南海区普法办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第二十六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无效。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