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篇——
“打印遗嘱”合法有效减少遗产继承纷争
南海普法
陈父生前立下遗嘱,将其名下的房屋指定由其大儿子陈先生一人继承。陈父的其他子女认为这份打印遗嘱不符合法定遗嘱形式,同时亦怀疑其真实性,于是告上法院,要求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将陈父的遗产在所有子女中进行分割。
南海区普法办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增了“打印遗嘱”的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用打印机打印遗嘱对于传统手写方式而言,更为方便。该规定适应了当今打印技术普及的趋势,同时也能保证打印遗嘱的内容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不至于被他人伪造、篡改。本案中,经法院调查,发现该遗嘱根据被继承人即陈父的要求打印而成,在陈父签订遗嘱时有两名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全文仅有一页,陈父及两名见证人均签字捺印,落款处注明日期,并有录像予以佐证。最终法院认为陈先生提交的遗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判决诉争房屋由陈先生一人继承。
整理/珠江时报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