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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5月05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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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一学

《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第四条 党支部设置一般以单位、区域为主,以单独组建为主要方式。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连(中)队以及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支部。

    ●第七条  对因党员人数或者所在单位、区域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设立条件的党支部,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予以调整或者撤销。

    案例导学

    正式党员人数减少至不足3名,

    党支部是否需要撤销呢?

    案例:某企业原有正式党员3人,并于2016年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成立了党支部。但后因人员变动,党支部只剩下2名正式党员。那么该企业党支部是否需要撤销呢?

    问题答疑:对本案例中已经成立的党支部,由于人员变动,正式党员减少至不足3人时,如工作需要,且在短期内(一般不超过6个月)能增加正式党员至3人及以上,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党支部可以暂时保留。但这样的党支部不可形成决议或作出决定。如该支部在短期内不能增加正式党员至3人及以上,则应予以撤销。撤销后,原党支部党员可与邻近单位(部门)党员组成联合党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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