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佛山市城镇小区配建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印发,其中关于新旧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提出多项具体规定。 严格依标规划幼儿园 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应将配套建设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予以建设。 对已建成的城镇小区没有规划配套幼儿园或已规划配套幼儿园但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各区人民政府要依据配建标准通过补建、改建、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租赁等方式予以解决。 对正在建设(含已批复尚未开工)的城镇小区达到规定配建标准但未规划幼儿园:各区人民政府要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查明问题原因,从规划、土地、建设等方面着手,制定补救措施,依法调整规划,明确责任主体,责令限期整改。 对历史形成的一定区域内零星住宅小区幼儿园短缺问题:各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学前教育整体规划布局,在周边区域统筹规划新建规模适当、功能齐备、符合要求的普惠性幼儿园,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 严格依标配建幼儿园 配套幼儿园应与城镇小区同步建设,分期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应当与首期项目同步开发、建设、验收并满足使用条件。 对有幼儿园完整配建规划但未按要求开工建设或者未列为首期建设的:各区人民政府要约谈开发建设单位,责成限期按标准完成配套幼儿园建设; 对缩减少建或在幼儿园建设用地上进行其他项目建设的:各区人民政府要责成开发建设单位通过改扩建、补建等方式予以解决,落实不到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幼儿园未按标准建设或幼儿园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在整改到位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对违反规划要求和建设条件、且不按时落实整改要求的开发建设单位: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确保配套幼儿园如期移交 已建成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应按照规定及时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配套幼儿园,原则上应于2019年7月前移交。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并已签订移交协议的配套幼儿园应按协议移交;未签订移交协议的,以2015年3月30日为节点分类施策。该日之前土地出让方案审批同意的配套幼儿园,各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50%目标确定是否采用回收、回购等方式收回办成公办幼儿园。 如确定不能回收、回购的,应通过实行居民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提供财政补助等办法降低办园成本,逐步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该日之后土地出让方案审 批同意的配套幼儿园,未建成或已建成未开办的,各区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收回并办成公办幼儿园; 已移交已开办或未开办但协议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各区结合本区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50%目标确定是否转为公办幼儿园。 开发商违规将未回收小区配套幼儿园办成高收费民办幼儿园或闲置不用、挪作他用的,各区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收回。 开发商拒不移交的,相关项目不予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并按规定将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产权归属开发商、个人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收回及补偿办法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区实际情况依法依规自行确定。市人民政府将根据各区工作进展情况给予适当支持。 确保配套幼儿园规范使用 新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后必须办成公办幼儿园。现有已办成民办幼儿园的不得登记为营利性幼儿园。 办成公办幼儿园的,各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省对公办幼儿园的建设规划和要求,依标准配置并结合实际不断优化办学资源; 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要做好对相关机构资质、管理能力、卫生安全及保教质量等方面的审核,明确补助标准,加强对普惠实效及质量方面的动态监管; 对符合条件但尚未取得办学许可以及没有进行法人登记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育部门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政部门依法及时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应优先满足本小区居民适龄儿童就近入园。 整理/何万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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