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案例 某企业原有正式党员3人,并于2016年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成立了党支部。但后因人员变动,党支部只剩下2名正式党员。那么该企业党支部是否需要撤销呢? ■部门说法 根据《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第五条,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单位,应当按照地域相邻、行业相近、规模适当、便于管理的原则,成立联合党支部。联合党支部覆盖单位一般不超过5个。 对本案例中已经成立的党支部,由于人员变动,正式党员减少至不足3人时,如工作需要,且在短期内(一般不超过6个月)能增加正式党员至3人及以上,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党支部可以暂时保留。但这样的党支部不可形成决议或作出决定。如该支部在短期内不能增加正式党员至3人及以上,则应予以撤销。撤销后,原党支部党员可与邻近单位(部门)党员组成联合党支部。 信息推送 6月7日至6月16日,南海区委组织部、南海区普法办将联合举办“迎‘七一’学条例”南狮勇闯天涯微信学法大赛,参与游戏答题有机会获得华为平板电脑、微信红包、电影票等丰厚奖品,详情可关注“南海普法”、“南海组工”微信公众号。 村党委有权批准成立下属党支部吗? ■现实案例 南海区某村属地企业目前有正式党员10人,为加强党员管理,规范党组织的设置,计划成立党支部,因此向企业所在地的村党委提出成立党支部的申请。村党委接到该企业提出的申请后,村党委书记认为该村党委是基层党委,可以作出批准成立党组织的决定,随之召开村党委会讨论研究后,作出批准该企业成立党支部的决定。请问该村党委这样做正确吗? ■部门说法 根据《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六条“党支部的成立,一般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单位基层党委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并批复”的规定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七条“村及以下成立或者撤销党组织,必须经乡镇党委或者以上党组织批准”的规定,案例中该村党委的做法是不正确的。该村党委应该在收到该企业成立党支部的申请后,经村党委会审查后,报所在镇(街道)党(工)委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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