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陈小明在B公司从事市场拓展工作。B公司派陈小明到省外某市推介产品,经过一个多月的努力,取得了一定成效。完成工作后,陈小明回到公司,与公司因差旅费报账情况发生争议。 陈小明认为,在外派期间,自己加班加点,连“五一”也没有休息,公司应该支付出差期间的加班费。但公司认为,陈小明的工作职责就是市场拓展,公司并没有要求陈小明加班工作,对于陈小明自行加班的时间,公司不应当支付加班工资,且陈小明出差已按照公司差旅管理办法报销了公杂费和伙食补助费,再要求加班费于法无据。那么,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加班费呢? ■部门说法 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加班一般是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劳动者、工会 协商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加班是建立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基础上,用人单位不能强迫劳动者加班,劳动者也无权单方面决定加班。本案中,陈小明提供了工作记录和与公司往来的邮件记录、电话记录,上述材料证明了陈小明在外派期间存在加班现象。 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 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最终,公司向陈小明支付了“五一”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并给予了陈小明3天补休假。此外需要提醒的是:出差报销是对出差人员出差误餐、通讯以及其他公务的补助,不能替代或者等同于加班费。 ■法苑 单位无权要求职工下班后有事必回下班时间处理工作任务属于加班 许多上班族在下班之后,都会选择约上三五好友聚餐,开开心心地玩乐或者在家静静地休息,但常常会遇到上司在下班以后发微信过来,安排紧急的工作任务,而且明确必须当晚完成,不可以拖到明天。相信很多小伙伴都不愿意在下班时间工作,那么,下班时间收到“工作微信”到底回还是不回?下班之后职工是否能拒绝工作任务?更值得关注的是,下班时间处理领导安排的工作算不算加班?一起来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 根据《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下班期间,职工理应得到充分休息。用人单位应该尊重职工的休息权,不应随意侵占职工的休息时间。所以,用人单位无权要求职工下班后有事必回,职工下班之后可以拒绝工作任务。 那么,下班时间处理领导安排的工作算不算加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现在很多单位实行加班审批制,只有经过公司审批的延时工作才属于加班。但如果公司在职工下班后布置工作,且明确要求职工在明天上班之前完成,这种要求显然需要职工利用下班时间完成,应属于加班。 信息推送 5月1日至12日,南海区普法办、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海区总工会将联合举办“筑梦新时代和谐劳动美”法智南海侠客行学法游戏大赛,参与游戏答题有机会获得华为平板电脑、微信红包、电影票等丰厚奖品,详情可关注“南海普法”“南海人社”“南海职工家”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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