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孙女士与张先生在恋爱同居期间育有一子。2015年8月,双方以性格不合为由解除了同居关系,同时,签订了分手协议。协议约定孩子由张先生抚养,以后跟女方再无任何关系,孙女士不得以任何理由见孩子,如有变故则需赔偿男方40万元。2017年9月,孙女士以上述约定明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为由将张先生告上了法庭。她称被告张先生一直以此协议书为由拒绝让原告看望孩子,剥夺了原告与孩子相处及孩子享有母爱的权利,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协助原告行使探望权。请问,该分手协议有效吗?孙女士能否探视孩子? ■部门说法: 本案中,孙女士作为孩子的母亲,其对孩子享有探望的权利,张先生作为孩子的抚养人,具有配合的义务,最终法院判决 支持了原告孙女士的诉求,判令原告孙女士每周可以到被告张先生处探望孩子一次。 民事主体之间作出的关于探望权的约定不得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否则即为无效。法律作出此种规定的目的,不仅在于维护父母与子女之间基于 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亲属权及亲情,更在于维护子女的身心健康,不使子女与父母任何一方的亲情因父母之间的关系改变而缺失。该规定具有强制性,案例中孙女士与张先生签署的协议书中的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 ■法苑 男子拒不让前妻探视孩子被拘留 王某与林某去年11月因离婚闹上法庭,在此之前,双方就因为争夺孩子的抚养权闹得不可开交。最终,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孩子归王某抚养,林某享有对孩子的探视权,王某应负协助义务。 然而,在判决生效后,林某仅探视了2次,之后,王某就用各种方式阻挠其探视孩子。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去年12月,林某向海曙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多次做了王某的工作,林某和王某还曾初步达成过每隔一周探视半天的一致意见。谁知,王某事后仍拒绝配合,甚至卖掉了原来的房子,变更了居住地来逃避履行协助义务。在法院调查取证期间,王某仍不积极履行义务,以个人隐私保密为由,拒绝透露新的住所。在这种情况下,海曙法院依法对其处以15日司法拘留的处罚。 执行法官介绍,离婚案件中,如果抚养孩子的一方不履行协助另一方探视的义务,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甚至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还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现实当中,很多人会误以为,欠钱不还的人会被列入失信黑名单,而事实上,除了金钱外,只要是执行案中没有自动履行兑现的被执行人,都是失信人。”法官也举了几个例子,比如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的探视权,合同纠纷案中的要求履行合同、要求办理过户等行为,相邻权纠纷案中要求拆除违章搭建的行为,名誉权案中要求赔礼道歉等,只要这些行为的法院判决,被执行人不自动履行,法院就可以将其纳入失信黑名单。 信息推送 2019年3月,南海区普法办、南海区妇联将联合举办“你好新时代——巾帼展风采 法治我践行”法智南海侠客行学法游戏大赛,参与游戏答题有机会获得华为平板电脑、微信红包、电影票等丰厚奖品,详情可关注“南海普法”、“南海妇联”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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