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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1月24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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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行车莫超速强行变道祸患出
南海普法

    ■案情回顾

    方某驾驶小货车沿某高速公路行驶,因方某强行变道超车操作不当,致所驾驶的车辆失控,撞击路边护栏冲下护坡后翻入边沟,造成货车乘车人乔某死亡。经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方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方某主动投案,并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70万元,被害人亲属对方某表示谅解。法院判决:方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部门说法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高速公路最高限速120公里/小时,一秒钟时间,车子就会行进几十米,在这种情况下,驾车人应当集中注意力,在高速公路上超速行驶不但违反交通法规,而且相当危险,更何况是强行变道。本案中,方某强行变道导致事故发生,致1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信息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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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苑

    高速行车强行变道责任如何划分

    2014年10月3日16时许,被告人方某驾驶小型普通货车沿京沪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因方某强行变道超车操作不当,致所驾驶的车辆失控,撞击路边护栏冲下护坡后翻入边沟,部分车体浸入积水中,造成货车乘车人乔某某死亡。经公安机关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方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方某主动投案,并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70万元,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方某表示谅解。

    致再危害社会,缓刑两年。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方某强行变道导致事故发生,致1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方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判处被告人方某有期徒刑一年,综合被告人方某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

    ●律师说法

    高速公路最高限速120公里/小时,一秒钟时间,车子就会行进几十米,在这种情况下,驾车人应当集中注意力,在高速公路上超速行驶不但违反交通法规,而且相当危险的,更何况是强行变道。以下是几种强行变道的责任划分:

    (一)在弯道超车时造成的碰撞事故,由后车负全责。大部分的弯道相对来说都会较窄甚至只有单车道,即使宽度合适也会因为持续弯道的原因,而导致驾驶员无法稳定地保持在一个车道内行驶。如果这时候超车,就非常容易发生碰撞事故。所以如果不急于一时,等过了弯道后再超车也不迟。

    (二)在窄桥上超车时造成的碰撞事故,由后车负全责。

    (三)在没有中心线或双向单车道的路上,从前车右前方超车时发生的碰撞事故,由后车负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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