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版:文化狮山 上一版3  4下一版
 
版面导航

第01版
狮山树本周讯

第02版
佛高区观察

第04版
重点
 
标题导航
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8年11月29日 星期四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热点问答

    ●问: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如何实施?

    答:经济普查是一项全国性、系统性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必须建立上下协调有序的组织管理体系,为普查顺利实施提供坚实保障。为此,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明确了“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组织原则。

    为加强对经济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国务院成立了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韩正担任组长,国务院副秘书长丁学东、中央宣传部副部长孙志军和担任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国家统计局局长的宁吉喆任副组长,中央编办、中央政法委、民政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统计局等部门相关负责人任成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需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本地区的普查实施工作,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问: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调查的是哪个时期的数据?

    答:这次普查标准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8年年度资料。也就是说,对于企业资产等时点指标,调查的是2018年12月31日的数据情况;对于利润等时期指标,调查的是2018年全年情况。

    ●问:这次普查对政府、部门、普查机构以及普查对象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享有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对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提供的经济普查资料不得自行修改,不得强令、授意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

    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

    整理/刘浩华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 版权所有 珠江时报社 合作伙伴:方正爱读爱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