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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15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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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司法实践

    南海普法

    ■案情简介

    初三学生陈某被同学林某打了,陈某回踹一脚后拔腿就跑。林某大声喊道:“居然敢还手,看我不收拾你!”陈某感到害怕,回家拿了一把水果刀藏在裤兜里。当晚7点多,陈某再遭林某殴打,陈某掏出刀就向林某腹部捅过去,经诊断为胃破裂,重伤。案发后,陈某在家人陪同下主动投案。后来,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陈某家人赔偿12.6万元,并取得谅解。之后,当地检察院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部门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罪犯根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现好,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于刑事处罚:(1)系聋哑人或者盲人;(2)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3)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4)共同犯罪中从犯、胁从犯;(5)犯

    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6)其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本案中,陈某系未成年人,案发后能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且考虑到陈某在案发前屡遭对方殴打,案发时再遭对方殴打,刀刺对方属防卫过当。因此,鉴于陈某有多个应当或可以从轻、减轻的情节,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处理决定符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精神。

    ■法苑  14名涉罪未成年人考上大学是对犯罪的纵容吗?

    前不久,来自宁夏回族自治区的14名考生步入大学校园。与其他人有所不同的是,他们有一个共同的身份——涉罪未成年人。今年,宁夏共有15名涉罪未成年人参加高考,14人考上大学,其中7人考上了一本。

    “这是否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纵容?”社会上出现质疑的声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处检察官余川表示:“我们严格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和‘少捕慎诉少监禁’特殊少年司法政策。这15个孩子涉及故意轻伤害、寻衅滋事、盗窃等一些犯罪情节轻微的案子,我们作出不捕、不诉的决定也是依法依规的。”

    “首先,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这是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第二,他们犯罪以后认罪态度好、真诚悔罪,而且都是初犯、偶犯,犯罪后都积极退赃、退赔,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余川解释,被害人还出具了谅解书,要求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还有其它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对未成年人的刑事犯罪,我们进行社会调查,全面了解未成年人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兴趣爱好、接受教育情况、家庭关系、监护帮教条件、教育挽救的可能性等,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后,协同各方制订个性化的帮教方案,尽最大努力去教育、感化、挽救他们。”余川补充道,“但是,对未成年人涉嫌的一些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尤其是犯罪性质恶劣、手段非常残忍、情节非常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我们也是依法坚决惩处的。”

    信息推送

    11月16日至12月9日,逢周五至周日,南海区司法局、南海区教育局将联合举办“立德树人”南海区第十三届学生(家长)法理文综合素养知识竞赛活动,参与答题有机会获得微信红包、电影票,详情可关注“南海普法”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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