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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11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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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须由专门机构编纂?

    ■案情回顾

    李先生是A县B镇的史志爱好者,长期以来搜集了一批历史资料,并利用这些资料编写出版了一部数十万字的《A县县志》和一部十余万字的《B镇年鉴》。

    ■部门说法

    根据《广东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第九条规定: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由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编纂;以乡镇、街道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自行编纂。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擅自编纂出版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和以乡镇、街道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案例中,史志爱好者李先生所编写的《A县县志》和《B镇年鉴》,属于《广东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自行编纂的史志类型,这类史志须由相应的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编纂。

    信息推送

    10月13日至10月14日,南海区普法办、南海区地方志办和南海区档案局将联合举办“依法管档,依法治志”主题学法大赛,参与答题有机会获得微信红包、电影票和千元现金大奖,本次学法活动现金大奖由南天明律师事务所特约赞助,详情请关注“南海普法”、“南海档案史志”微信公众号。

    ■法苑

    广东地方志工作条例出台拓宽地方志公众参与渠道

    笔者从广东省地方志办6月26日举行的《广东省地方志工作条例》(下称《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该《条例》日前经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7月1日起施行。这是广东省首部关于地方志工作的地方性法规。

    据广东省地方志办党组书记、主任陈华康介绍,《条例》拓展了地方志工作范畴。2006年国务院颁布的《地方志工作条例》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条例》对地方志工作范围进行适当扩充,将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志书、年鉴及地方史的组织编纂、管理与开发利用工作列入地方志工作范围,其中志书包括地方志书、部门志、行业志、专题志等;年鉴包括地方综合年鉴、部门年鉴、行业年鉴等。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情调查,摸清基础省情”,为地方志挖掘和保存地方文化、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二十一条要求“建立地方志全文数据库,完善地方志资源公共数据共享平台,应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分析研究和开发利用,为社会提供服务”,使公众能够便捷高效地共享地方志成果;第二十二条规定“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方志馆,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建立方志馆,鼓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方志馆”,将方志馆建设的要求和指引从省级延伸至乡镇一级;第二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报项目。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影视作品及其他文学艺术创作形式,依法对公开的地方志资源进行开发利用”等,拓宽了地方志公众服务和公众参与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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