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张先生在南海桂城某小区买了一套商品房,收楼后两年多未装修。物业公司多次催缴物业服务费未果后诉至法院。不料反被张先生以“房屋空置、未居住使用,物业收费不合理”为由投诉到12345。请问,业主能以房屋空置为由拒交物业费吗? ■部门说法 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物业买受人应当在建设单位交付物业后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结合本案例,业主张先生所拥有的空置房仅仅是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空置,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用部分仍然在运行、使用中,需要物业服务公司维持、维修和保养,已达到物业建筑的保值和增值的经济成果。故,业主应当在购买房屋办理登记过户或实际交付以后,无论住与不住,都应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信息推送 9月15日至9月16日,南海区普法办、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住建)将联合举办“增强住建法治理念 助推品牌南海建设”主题学法大 南海普法 南海住建赛,参与答题有机会获得微信红包、电影票和千元现金大奖,本次学法活动现金大奖由南天明律师事务所特约赞助,详情请关注“南海普法”、“南海住建”微信公众号。 ■法苑 商铺空置房未办移交开发商被判物管费须照交 上海市青浦区某楼盘系上海亿兆房地产发展公司(以下简称“亿兆公司”)所开发,2003年9月10日,亿兆公司与上实物业管理(上海)公司(以下简称“上实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委托上实公司进行物业管理。管理期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业委会成立时止。自2004年12月起,该小区开始陆续交房,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及物价局的核价,该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为:住宅人民币1.30元/平方米/月。商铺人民币1.70元/平方米/月。但亿兆公司自小区交房之日,即开始不足额支付物业管理费。对此,上实公司多次发函要求被告支付,但是亿兆公司均对此表示拒绝,截至2006年5月31日,亿兆公司已经累计拖欠物业管理费人民币60余万元。2006年6月,上实公司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支付上述物业管理费。亿兆公司认为,双方没有办理商铺空置房的移交手续(没有交钥匙予上实公司),故实际上上实公司没有对商铺空置房进行管理,故其不应向上实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另外,亿兆公司认为,即使由其交管理费,与小业主交房当月的管理费也不应由其来承担。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商铺是整个小区的组成部分,物业管理除了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管理外,还包括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等内容。虽然亿兆公司未将商铺的钥匙移交给上实公司,但不能认定上实公司未对商铺进行管理,故亿兆公司亦应支付物业管理费。至于房屋交付当月的物业管理费,法院认为,上海市相关职能部门早在2002年就已明文规定,新建商品住宅的买受人办理入住手续的当月及以前由住宅出售单位支付物业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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