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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3月29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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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每年最高可提取超6万元
今年7月1日起佛山将提高租房提取和无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标准

    好消息!今年7月1日起,佛山将提高租房提取和无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标准。近日,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调整2018年度我市租房提取和无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标准的通知》,租房提取的租金标准将从每平米的23元/月升至35元/月,每年最高可提取超6万元,无房提取的每年可提取额度从去年的4320元升至6930元。

    租房提取 每年最高可提取超6万元

    根据《广东省建设厅关于确定我省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粤建房字〔2005〕58号)规定的普通住宅面积标准及佛山市2017年普通住宅市场租金指导标准,确定我市租房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标准为:住房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144平方米(或套内面积120平方米),每平方米租金标准最高不超过35元/月。超出上述标准部份,由个人承担。

    也就是说,按照144平方米租房来计算,144平方米×35元/月/平方米×12个月=60480元,租房最高一年可提取公积金超6万元。

    以上租房提取标准,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其他的提取方式和要求,仍按照《关于调整我市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办法的通知》(佛房金管〔2016〕63号)执行。

    无房提取 每年最高可提取6930元

    无房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标准,面积按公租房建造标准(建筑面积60平方米)确定个人为30平方米;每平方米按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最高标准(35元/月)的55%核定。即:每年可提取额度最高为6930元(35元/平方米/月×55%×30平方米×12月)。

    以上无房提取标准执行时间为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以该时间段出具的无房证明为准)。一个年度申报一次,申请提取以个人为计;申请时提供由市住建部门出具在我市无房产证明。

    网站或APP可办理无房提取

    笔者特别提示,无房提取公积金可以不用到业务窗口排长队,直接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申请(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www.fs⁃gjj.gov.cn),或者下载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手机APP“佛山住房公积金”即可进行申报。

    申报过程中,可

    拍照、扫描上传影像,可利用手机或电脑登陆网站申报;在申报的界面均有提示对应提取类型所需上传的资料、上传资料的格式、大小等;无房提取必须上传申报的影像资料(带星项),选择了必要的影像资料后(点“浏览”),记得再点“上传影像”按钮,然后在屏幕上方点“保存”,之后才能点击“申报(提交)”。

    链接

    公积金如何提取

    一、提取所需资料

    租赁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1、提取人的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对账簿、银行账户、《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提取申请表》;

    2、房屋租赁合同;

    3、房租发票或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租金缴纳证明;

    4、承租人配偶提取的,另外提供结婚证。

    租赁普通住宅

    1、提取人的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对账簿、银行账户、《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提取申请表》;

    2、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3、房租发票;

    4、承租人配偶提取的,另外提供结婚证。

    无房提取

    1、提取人的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对账簿、银行账户、《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提取申请表》;

    2、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佛山市辖区内的无房产证明。

    二、提取金额及间隔规定

    1、租赁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房,按租金全额提取;

    2、租赁普通住宅:

    2018年7月1日前:单套住房建筑面积计提面积为144平方米以下,租金单价为23元/平方米以下,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2018年7月1日起:住房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144平方米(或套内面积120平方米),每平方米租金标准最高不超过35元/月。超出上述标准部份,由个人承担。

    3、在我市无房产申报提取的:

    2018年7月1日前:个人提取额度为:4320(12×30×12个月);

    2018年7月1日起:每年可提取额度最高为6930元(35元/平方米/月×55%×30平方米×12月)。

    4、每次提取,个人明细余额不低于500元;

    5、每年提取划账一次。

    三、办理地点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佛山市禅城区轻工三路18号2座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海管理部:南海区南海大道财联大厦四楼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顺德管理部:顺德区大良新基一路14号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高明管理部:高明区荷城中山路249号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三水管理部:三水区西南园林路14号

    四、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高明管理部随当地区属机关,下午14:30-17:30)

    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下午只集中办理一周内受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和咨询)

    温馨提示

    为保障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安全,防止出现纠纷,职工个人应保管好自己的住房公积金对账簿,不要随便交由其他人保管;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时,请职工本人亲自办理,若确需委托他人办理,在申请表中注明,同时,受委托人在业务办理时应出示个人的身份证原件。

    撰文/整理 杨世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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