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4年1月7日,某桶装水店发生火灾,火灾烧毁饮水机饮水桶等物品一批,建筑物局部受损,造成女员工黎某吸入有毒气体后中毒死亡。起火原因是电源线路故障引燃可燃物。黎某的亲属起诉到法院,要求店铺老板杨某、店铺业主段某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杨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段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例中,杨某作为承租人,平时未监管店铺的消防、治安情况,没有培训店铺员工使用灭火器,店铺也没有消防安全检查验收合格证,对事故的发生有一定关联性,对黎某的死亡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段某作为商铺的所有权人,对出租房屋的基本配套设施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排除安全隐患,使其出租的房屋符合安全使用的目的,以避免危及实际使用人的生命健康权。但段某未履行上述义务,其行为对火灾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对黎某的死亡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信息推送: 1月6日至2月11日,南海区普法办将举办“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和交通安全”主题学法大赛,参与答题有机会获得微信红包。详情请关注“南海普法”微信公众号。 ●法苑 男子被高空坠物砸死物业和81户业主赔偿50万 2017年12月29日,安徽芜湖“高空坠物致人死亡案”在该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宣判,法院判决福田物业10日内赔偿原告王德和、卜华毅、卜华鹏15.2万余元,81户134名被告10日内按户各付给原告补偿款4395.92元,排除15户不承担责任。 2016年10月4日上午11点左右,66岁的卜英贵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芜湖市镜湖区绿地伊顿公馆28幢1单元一处人行道,被高空坠落的砖头砸中头部,当场死亡。警方花费数月时间逐户调查,未查明具体侵权人。 随后,受害人家属向芜湖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案发地居民楼96户业主(除一楼外)及小区物业和开发商共同担责,给予各项损失赔偿共计52万余元。镜湖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镜湖区法院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7条之规定,本案所有被告均属于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故依法应当承担补偿责任。此外福田物业公司不仅是建筑物使用人,还是建筑物的管理人,但其未尽到管理义务,对卜英贵的死亡具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处深圳市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王德和、卜华毅、卜华鹏赔偿款152601.48元;排除15户不承担责任,28幢1单元的81户134名被告按户各付给原告王德和、卜华毅、卜华鹏补偿款4395.9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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