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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1月25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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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视消防安全,老板和房东共同担责

    ●案例

    2014年1月7日,某桶装水店发生火灾,火灾烧毁饮水机饮水桶等物品一批,建筑物局部受损,造成女员工黎某吸入有毒气体后中毒死亡。起火原因是电源线路故障引燃可燃物。黎某的亲属起诉到法院,要求店铺老板杨某、店铺业主段某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杨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段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例中,杨某作为承租人,平时未监管店铺的消防、治安情况,没有培训店铺员工使用灭火器,店铺也没有消防安全检查验收合格证,对事故的发生有一定关联性,对黎某的死亡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段某作为商铺的所有权人,对出租房屋的基本配套设施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排除安全隐患,使其出租的房屋符合安全使用的目的,以避免危及实际使用人的生命健康权。但段某未履行上述义务,其行为对火灾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对黎某的死亡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信息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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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苑

    女童玩火引发火灾判监护人房东二房东共同担责

    2014年8月25日下午,温州市鹿城区法院宣判了一起由4岁女童独自留守群租房内玩火不小心引发火灾的案件。判处女童监护人、房东、二房东共同担责。

    据悉,房子所属人房东赵先生和陈女士是文成人。2010年3月,夫妻俩共同购买了市区某小区308室。2011年2月,他们将房屋出租给平阳县的胡女士,双方约定租期两年。胡女士承租时,赵先生夫妻俩已用三合板将房屋隔成8个大小不等的房间和2个卫生间,此后,胡女士又相继将房间转租给8位租客。

    在胡女士转租期间,在温州务工的贵州籍代先生一家三口(老婆和4岁女儿)承租了其中的2号房间。2012年3月11日早上8时许,代先生夫妻俩都去上班了,把女儿一人独自留在房内。因为好奇,小林玩火点燃了房间内的可燃物引发火灾,造成308室、408室的烧毁及307室、407室部分财物损失,未造成人员伤亡。由于存在赔偿分歧,邻居在事故发生后不久,便到法院起诉房东赵先生夫妇、二房东胡女士以及女孩父母代先生夫妻。

    法院认为,根据火灾成因认定,起火原因系代先生夫妻的女儿玩火引燃可燃物起火,他们作为小林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对无民事能力的小林所造成的损害他人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且赵先生夫妻俩将房屋出租给胡女士时,违反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擅自分隔房屋,使火灾发生后无法得到及时扑救、火势迅速蔓延,存在过错。而胡女士在承租房屋后,分别转租给不同租客,谋取经济利益,却没有对涉案房屋存在的消防隐患进行有效预防整治,也存在过错。根据各方对火灾造成损失的原因大小,法院一审判决女童的监护人承担60%的责任;二房东胡女士责任20%的责任;赵先生夫妻俩自行承担20%的责任。

    当前,温州全市已将群租房列为重点整治范围,并拘留了一名将存在严重消防隐患出租房对外出租的二房东。此次法院宣判的案件,一定程度上对群租房起到了威慑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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