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7年2月11日,15岁的阿宝驾驶一辆无登记牌照的二轮摩托车,搭载16岁的阿乐,与行人马某发生碰撞,造成马某受伤。经交警大队认定,阿宝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17年3月16日,马某将阿宝和阿乐以及两人的监护人起诉至法院,请求支付医疗费等费用合计17万余元。审理后,法院判决阿宝及其监护人赔偿马某10万多元,阿乐及其监护人赔偿马某4万多元。 ●律师说法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虽然交警大队认定阿宝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但阿乐作为车辆管理人,在明知阿宝未满十八岁且无驾驶证又没有经过其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仍然将摩托车交由被告阿宝行驶,并搭乘该车,对事故的发生亦有一定过错。《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由于阿宝与阿乐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伤害,应当由他们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信息推送: 11月24日至12月17日,区司法局、区教育局、区创建办、区文明办、区妇联、区土城建和水务局(区地震办)、团区委、区少工委将联合举办南海区“立德树人”学生(家长)周末亲子学法理微信知识竞赛,参与答题既有机会抽取微信红包、公交卡,更有机会赢取华为手机和奥运冠军张继科签名纪念品,详情请关注“南海普法”微信公众号。学法活动大奖由佛山南海区丽雅苑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特约赞助。 ●法苑 16岁少年驾保时捷撞上三轮车致1人重伤 前不久,贵州遵义汇川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民警在处理一起伤人道路交通事故中,通过认真辨别和细致侦察,识破交通肇事顶包人员,找到真正的交通肇事者——一名只有16岁的未成年人。 1月15日下午14时许,汇川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接到群众报警,在汇川区长沙路发生一起伤人交通事故。汇川交警大队事故处理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是一辆保时捷车与一辆三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民警通过现场询问得知,驾驶三轮摩托车的是一名40多岁的女子,因受伤较重,已被群众送往医院抢救。接下来,一名20多岁的男子对民警自称是保时捷车辆的驾驶人,是他出的交通事故。但是,民警在对现场周边群众的走访中,了解到事故发生时保时捷驾驶人的体貌特征与该名男子外貌有出入。随后,办案民警根据事故现场情况,详细向这名男子询问事故发生的经过。这名男子在对案情的描述中与事故现场勘验多处不符,并且闪烁其词,前言不达后语。民警怀疑该名男子不是白色保时捷车发生事故时的驾驶人。 经过民警的耐心工作,该名男子终于承认自己是来顶包的。次日,驾驶白色保时捷发生事故的真正驾驶人陈某到交警大队投案。经办案民警核实,陈某,遵义市人,年龄16岁。据陈某交待:1月15日上午,陈某向朋友借保时捷车到汇川区团泽镇帮人接亲,在下午返回城区经过长沙路时,由于操作不当,撞上了同向行驶的三轮摩托车,造成三轮摩托车女司机严重受伤。由于陈某年纪小,事故发生后感到害怕,悄悄离开了现场,并找人来顶包交通事故。陈某交待,由于自己家里有车,自己会时不时偷开一下,慢慢的也学会了一些驾驶技术,虽然还未到办驾驶证的岁数,也经常在开车,直到这次发生了严重交通事故,将人撞伤了。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