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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8月03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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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者须由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

    ■案例

    今年75岁的李先生经营着一家企业,一场大病使他丧失了语言能力,智力也受到损伤。5月份的一天,李先生自行来到公证处,申请对转让自己名下股份的协议进行公证,但他思维比较混乱,不能清楚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公证处因此拒绝为他办理公证。

    ■部门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心智未完全成熟或精神健康状况有缺陷,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人,进行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不相符的法律活动时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由于公证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活动,需要申请公证的人对其申请行为的法律意义及法律后果具有足够的辨认能力,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办理公证必须由监护人代理,否则予以拒证。

    信息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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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苑

    92岁老人做公证

    不久前,成都公证处接待了一位特殊客人。老人家虽然已经92岁了,但思维还很清晰。老人担心万一哪天变糊涂了,家人会把自己送到养老院。另外,弥留之际抢不抢救?怎么抢救?那也是一个问题。毕竟,自己躺在病床上,可能话都说不出来了……

    老人的要求,给公证处摆了道难题。根据老人意思,他实质是想未雨绸缪,在自己还足够清醒时,先确定下监护人。未来一旦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之前确定的监护人即可代行监护职责。

    老人不愿去养老院生活

    因为年纪确实大了,张大爷最先通过电话这一方式,和成都公证处取得联系。

    公证员刘蓉印象深刻,交流中,张大爷表达了某种担忧。老人不愿意去养老院生活。

    在和张大爷深入交流过程中,刘蓉了解到,5名子女中,老人最信任,也觉得最放心的是小女儿和三儿子。不巧的是,小女儿即将出国。在这一情况之下,老人表示,他想把这些事儿托付给自己的三儿子,“他最孝顺,肯定能完全按照我的意思办理。但在此之前,最好不要和家里的任何一名子女沟通。避免彼此之间有什么猜忌。我现在找到公证处,主要是看能否通过法律的手段赋予老三这样的权利,即在我万一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老三能够代替我进行相关处置,别的兄弟姊妹也无话可说。总之,我希望他们即使在我走了后,也能和和睦睦。”

    意定监护,充分保障选择权利

    此前,我国有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两种监护类型。但这两种监护,被监护对象要么是未成年人,要么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经过四天时间的讨论和严密论证,公证处最终在2015年修订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即将施行的《民法总则》中找到依据。其中,《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明确:“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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