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侯某自2016年3月开始在某商业城开了一间牛肉火锅店,生意不错。由于侯某的火锅店不符合相关要求,因此未能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取证,证实侯某存在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依法对其作出罚款5.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及生产加工工具的行政处罚。 案例2: 2016年3月份,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某百货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货架上有清开灵口服液、消肿止痛酊等标注着“国药准字”号的药品标价待售,百货店无法提供有效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经调查核实后,认定该店存在无证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对该店处以货值3倍的罚款,并没收违法经营的药品一批。 评析 食品、药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关系到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国家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除了应当取得工商及税务等其它许可之外,还应当依法取得食品、药品的生产经营许可,未取得许可不得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否则会被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第七十二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息推送 6月8日—24日,南海区普法办、南海区食药监局将联合举办“尚德守法 共治共享食品安全”主题学法大赛参与答题即有机会赢取微信红包,更有机会赢取华为P10手机,详情请关注“南海普法”、“南海食安”微信公众号。学法活动大奖由智富大厦甲级写字楼项目特约赞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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