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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5月25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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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获补偿的工作年限,还算“工龄”吗?

    现实案例

    小王2004年5月入职丙公司。2015年1月,丙公司给小王发出《调动工作函》,并以协议约定将其调派至子公司I公司工作,职位及工资不变,其与丙公司的劳动关系解除,丙公司按照服务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2015年2月,小王入职I公司,I公司提出与小王签订三年期的劳动合同,小王不同意,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I公司则

    认为丙公司已经支付过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小王在I公司的工作年限应当从零算起,所以I公司可以选择与小王签订三年期的劳动合同,并拒绝小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那么,I公司的说法是否正确呢?

    人社部门说法:

    小王在I公司的合计工作年限超过了十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时,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I公司应当与小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信息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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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苑

    公司巧妙“换壳”算计员工,该如何维权?

    15年工龄员工被调到新公司

    阿石(化名)是公司的老员工,自从1996年9月起,他就进入如意公司(化名)从事眼镜装配工作。2011年12月,阿石从如意公司离职。当时,如意公司并没有支付经济补偿给阿石。不过,离职数天后,2012年1月1日,阿石就进入三水公司(化名)从事老花镜装配工作,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工作地点仍然在老公司。其实,从如意公司到三水公司,只是因为公司换了一个“壳”,这两家公司实际是同一家公司。

    去年4月10日,三水公司以阿石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破坏公司财物为由,解除跟他的劳动关系。随后,公司还报警称,公司镜片被阿石故意损毁,但警方并未立案。之后,双方先是闹到了劳动仲裁委,但不服仲裁裁决,近日,双方又都向集美区法院提起诉讼。

    阿石起诉称,三水公司辞退他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他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向他支付赔偿金13.4万元。

    阿石指出,两家公司是关联公司,而他只是依照原公司安排被调至新公司工作,其实,他的工作场所和工作岗位都不变。他辞职是虚假辞职,是因公司原因被安排到新单位工作,因此,在计算工作年限时,新旧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

    法官查明真相企业赔偿10万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阿石的申请,从税务部门调取了两家公司的社会保险缴费情况清单,结果显示,2011年12月在如意公司参保的员工中,除阿石外,另有33人于2012年1月在三水公司参保。这些人均被要求填写辞职单,后被调整到三水公司工作。

    近日,集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三水公司开除阿石,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应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三水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劳动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即向阿石支付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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