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案例 D公司一员工陈某在入职时主动要求单位不需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避免因员工不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增加公司的用工风险,D公司让陈某写了一份保证书,承诺其自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因此产生的相应后果,由其本人承担。但事后陈某以D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辞职并要求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么,D公司是否需要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呢? ●人社部门说法 本案中,D公司需要向陈某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法定义务。《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还规定,用人单位对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有代扣代缴义务,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不需要征求员工的意见。所以,即便是员工出于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这种承诺声明因不合法而不具有法律效力。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解除劳动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D公司须依法向陈某支付经济补偿金,此外根据《社会保险法》,D公司还面临被依法追缴社会保险费的风险。人社部门建议,用人单位为避免此类损失与风险,应当严格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可因员工承诺而抱有逃避履行法定义务的侥幸心理。 法苑 员工签名放弃购买社保出现工伤公司判赔9万 广东龙门一公司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出现事故后,龙门法院一审判决公司违法需要赔偿。阿伟于2013年9月21日入职原告龙门永汉某公司,从事维修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13年9月21日起至2014年9月20日止。但公司并未为阿伟办理社会保险。没想到,2014年1月7日19时05分,阿伟因交通事故受伤,随后送至医院治疗,住院7天,医疗费为21845.58元。阿伟随后要求公司支付医疗费用,被拒绝。随后,阿伟申请龙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社保局认定被告阿伟此次受到的人身伤害为工伤,按规定享受工伤待遇。 对这一认定,公司不服,向龙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龙门县人民政府于2014年8月7日维持了龙门县人力资源局的认定,2015年1月19日,龙门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龙门永汉某公司在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阿伟停工留薪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共计91790.98元。 龙门法院介绍,永汉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书》不服,于2015年2月2日向龙门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仲裁裁决书》,判决不需支付上述赔偿项目。该公司的理由是,没有买社保,责任不在公司,是阿伟签名自愿放弃社保,而且阿伟已经参加了农村医保。不应双重参保。 日前,龙门法院通报了一审判决结果及理由。判决该公司败诉,需支付9万余元相关赔偿。判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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