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案例 劳某于2014年3月18日入职B公司,担任会计,双方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14年3月18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2014年9月底,B公司书面通知劳某劳动合同到期后,将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公司将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2014年10月1日,劳某到医院检查时,被诊断为怀孕23周。国庆长假后,劳某马上办理了生育服务证,并在第一时间将怀孕的事实告知B公司,然而公司却以劳动合同到期,公司已经通知不续签劳动合同为由,依旧于2014年10月31日终止了与劳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劳某不服,遂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认定B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请求撤销终止决定。最终仲裁庭支持了劳某的要求。 ■人社部门说法: B公司与劳某签订的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了合同终止的具体时间。在正常情况下,该合同在约定的时间终止。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即包括了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这一情形。且本案中,劳某在接到劳动合同即将到期的通知后,经检查诊断为怀孕23周,及时办理了生育服务证,并将怀孕的事实告知B公司。由于怀孕的事实发生于劳动合同约定终止之日前,故B公司不能在2014年10月31日终止与劳某的劳动合同,劳某的劳动合同要延续到她的哺乳期结束方可终止。当然,《劳动合同法》对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保护也不是没有限度的,如果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仍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法苑女职工怀孕期间被解聘企业被判赔偿17500元 吴丹在一家服务公司工作,却在怀孕期间莫名被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近日,市中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裁决,依法判处服务公司支付解除合同赔偿金17500元。 吴丹今年35岁,自2011年11月22日起便在一家服务公司做专员,2011年试用期过后,与公司签订了一直到2015年5月31日的劳动合同。2015年4月,吴丹发现自己怀孕,便告知公司的负责人,并按照公司规定出具了医院诊断报告。没想到还没过几天,吴丹竟收到了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通知上写到“公司专员吴丹,根据售后目标和工资绩效方案规定,因三个月未完成公司制定的工作任务视为自动离职。 法院经过审理后发现,公司制定的工资发放办法需要经过职代会的通过,但公司却没有向法院提供职代会通过的证明文件。吴丹也向法院陈述说自己从来没有见到过这份文件,从不知道公司有“因三个月未完成公司制定的工作任务自动离职”的规定,自己只是按照2600元/月的平均工资标准领取薪水。 法院认为,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工资发放办法经职代会通过,且在吴丹怀孕期间解除和她的劳动合同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对吴丹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双方在2011年签订了劳动合同,于2015年5月2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当支付吴丹3.5个月的经济补偿,并按照每月2500元的标准支付赔偿金。而对吴丹要求的生育费用,因为吴丹生育的时候合同已经解除,且赔偿金已经确定,故吴丹的该项请求,法院不予支付。最终,法院判决给予吴丹17500元的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信息推送 5月4日—6月3日,南海区普法办、区委依法治区办、区委宣传部、区人社局、区文化体育局、区流管办、区总工会将联合举办“新南海人学法游南海”主题学法大赛,参与答题每周有机会抽微信红包、国艺影视城亲子游套票,更有 南海普法 机会赢取华为P10手机,详情请关注“南海普法”微信公众号。学法活动大奖由丽雅苑房地产公司特约赞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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