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困惑】 小张的父母于2004年离婚,小张一直跟随母亲罗女士一起生活,父亲张先生每月按时支付抚养费。2013年9月,小张进入一间中专学校就读。同年11月份,小张年满十八周岁,张先生不再给付抚养费。为了保障自己的日常生活,小张起诉到法院,要求张先生每月继续支付抚养费,并认为因为花销增加,原来约定的抚养费800元已无法满足自己的实际需要,因此要求增加到每月1200元。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虽然小张已经年满十八周岁,却仍然在接受相当于高中的中专学历教育,不能独立生活,张先生应当继续履行抚养义务,但因为张先生从事保安工作,收入不高,故判令张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900元,至小张中专毕业时止。 【律师说法】 随着离婚案件的不断增加,子女抚养费纠纷也日益凸显。根据《婚姻法》规定,对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父母应当给付抚养费。《婚姻法解释(一)》中对“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作出了解释,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本案中,小张虽已年满十八周岁,但因为初中留级等原因,仍然在接受相当于高中的中专学历教育,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无法维持正常生活,故张先生应当继续履行抚养义务。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20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法苑】 离婚约定不承担抚养费女儿能否再向父亲索要? 正常情况下,夫妻离婚时都会对子女的抚养费进行约定。但是如果父母协议离婚时已经约定一方不负担抚养费,但后来,随母生活的子女又起诉未支付抚养费的父亲索要抚养费,是否会获得支持?近日,福建长乐市法院对这样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作出宣判,依法支持了未成年子女的合理诉求。 夫妻离婚女儿状告父亲讨要抚养费 长乐男子陈某秋与女子陈某丹于2003年12月登记结婚,2005年10月生育一女陈某妍。因婚后感情不和,2014年3月,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 离婚时,双方约定女儿陈某妍由陈某丹直接抚养,但未书面约定子女抚养费问题。 之后,陈某妍跟随同陈某丹共同生活,陈某秋没有支付子女抚养费。今年8月,陈某妍状告其父亲,要求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从2014年4月计至陈某妍年满18周岁止)。 然而,陈某秋对其女儿起诉有不同意见,认为其与陈某丹协议离婚时,双方约定其不负担子女抚养费,所以不同意支付女儿起诉之前的抚养费;对女儿起诉之后的抚养费,其同意每月负担一定数额。 同时,陈某丹也承认其与陈某秋协议离婚时,有商定陈某秋不负担子女抚养费的事实。那么,这种情况下,作为父亲的陈某秋是否需承担子女的抚养费?●审理与说法子女在必要时可提出给付抚养费要求 经审理,法院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因此,陈某秋与陈某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女儿由女方直接抚养,虽未约定子女的抚养费如何承担,但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亲提出给付合理抚养费的要求。 陈某秋与陈某丹于2014年3月协议离婚,陈某妍于2016年8月将其父起诉至法院。鉴于该期间的间隔时间较短,且陈某妍未能举证证明其目前生活状态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情形,因此其主张起诉前的抚养费,法院不予支持。对起诉后的抚养费,可结合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以及陈某秋给付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遂判决陈某秋自起诉之日起,每月向陈某妍支付抚养费800元,直至其年满18周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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