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调动本是寻常事,但也有人因对新岗位不满而与用人单位一拍两散,这时双方往往很容易因此卷入纠纷。职工认为是用人单位的原因让自己丢了工作,应该给予经济补偿,而用人单位则认为是职工不服从分配才提出辞职,自己没有责任,两者究竟孰是孰非? 案例回放不满工作调动老员工请辞 2006年9月,王某在南海某公司当上了厨师,工资双方约定为每月3000元。到了2016年,该公司决定整体搬迁至江门,并以此为由,将王某的岗位调成了清洁工,两者的工资待遇差了一大截。 王某见状,当即拒绝了公司的要求,而公司则表示,如果王某不服从分配,就要自动离职。就在双方相持不下之际,公司于2016年8月12日终止了王某的工作,工资也随之停发,之后王某多次与公司联系,想要求依法给予补偿,公司均无人理睬,电话也不接。 眼见维权受阻,王某于是申请了法律援助。承办本案的广东枫丹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勇详细了解了本案的情况以及当事人的主张,搜集了公司的营业执照以及当事人的社保缴费纪录等全部证据,于2016年10月18日向南海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并给予各种经济补偿合计共51150元。 案件副本送达对方几天后,公司主动与当事人联系,双方很快达成调解协议:1、公司向王某一次性补偿15000元整,自2016年10月17日止,双方没有任何劳动关系,之后发生的一切情况,与公司无关;2、王某签字生效后,与公司再无任何劳动争议,再无任何经济补偿要求。10月31日,王某全额收到了公司支付的款项,至此,本案顺利解决。 律师说法单方面变更岗位无法律依据 (广东枫丹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勇)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公司在无合法理由前题下辞退员工是否需要给予经济补偿以及补偿数额为多少,本律师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以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某公司应依法给予王某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 在本案中,王某自2009年起便与某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对王某的工作岗位、工资等作了明确约定,并一直履行至今。王某与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因某公司未经王某同意,单方面调整王某工作岗位、降低工资待遇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因此而导致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法应给予王某经济补偿。 整理/郭炜 通讯员 陈翠君 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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