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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3月23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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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缴够社保不归法院管职工该如何维权?

    退休后本应安享晚年,但退休职工卿先生却为此头痛不已,原来由于用人单位未帮自己缴足社保,严重影响自己的退休待遇,为此他曾到法院起诉,法院却拒绝受理。所幸在法援律师的帮助下,卿先生才最终挽回损失,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案件回放退休职工欲追讨欠缴社保法院拒受理

    2006年2月,卿先生入职狮山某照明公司担任杂工。2016年1月,卿先生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便与用人单位终结了劳动合同关系,回到老家准备办理退休手续安享晚年,却被当地的社保部门告知,因为其购买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需要延长缴费5年后才能一次性补缴进而享受退休待遇。

    通过查询社保记录,卿先生发现在任职期间,用人单位仅仅为其购买了工伤保险,并未为其购买医疗、生育、失业及养老保险,特别是因为没有购买养老保险,导致其无法正常享受退休待遇。

    2016年1月20日,卿先生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2006年4月至2010年11月的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等的诉讼请求。但最终法院以“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部门的职责,不属于劳动争议,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等为由判决驳回了所有诉讼请求。

    2016年9月,卿先生申请了法律援助,承办本案的广东枫丹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涛在详细研究案情及相关法规后认为,用人单位没有为卿先生购买养老保险,违法了国家强制性规定,并给卿先中造成了损失,应该进行赔偿,并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2016年10月18日,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用人单位赔偿社会养老保险费中单位应当承担部分的损失22296.86元。

    ●律师说法(广东枫丹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涛)

    职工可用保险合同纠纷或侵权为由提出诉讼

    本案有两个值得广大职工注意的地方。首先是为何第一次起诉时法院拒绝受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这是因为“我国社会保险从办理登记、缴费、发放社保费用到监督检查等均明确规定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和管理......如果人为地由司法权强行介入和干预,不仅不利于日益完善的社会保险功能的正常运行,而且不利于合理划分司法权与行政权的职责,导致二者权限交叉重叠混乱,最终不利于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切实保护”。

    但这不意味着用人单位不缴、不足额缴费不需要承担责任,因为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金,无论欠缴社保费或者拒缴社保费,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均可依法强制征缴。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而在本案中,卿先生与其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既属于社会保险合同纠纷也属于侵权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属于法律竞合。在选择前者的情况下,能够简化诉讼,领争议焦点较为明确;而选择后者的情况下,还能主张时间、精神等方面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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