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人都知道,在上班期间受伤,如果确认为工伤,可向用人单位追讨赔偿,但如果用人单位确实无钱可赔,这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该如何维护?下面这个案例中的主人公老莫就遇到这个问题,为他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又会给他支什么招呢? 案例回放 老莫之前曾在佛山某公司内当保安,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没有为其购买社会保险,双方约定工资为1760元/月。 入职数年后的一天,老磨按照用人单位的安排,在生产车间门口贴春联,结果不小心从从竹梯上摔了下来,摔伤了左侧手肘。送到罗村医院后,医生诊断为“左 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左 骨外科颈骨折;左桡骨远端骨折”。 老莫受伤后,劳动部门先后作出了《工伤认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对老莫的伤情鉴定为:八级伤残,停工留薪期为12个月,并裁定用人单位需向老莫支付96637.6元的工伤待遇赔偿。 裁决生效后,老莫并未如愿拿到赔偿,于是向南海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在强制执行过程中,由于发现该公司当时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只能终结本次执行。正当老莫为赔偿金而头痛时,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建议,由于该公司并未完成清算、注销,可另案起诉该公司两股东董某与潘某,追究其股东责任。 律师说法 (广东杰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蔡剑峰) 要起诉该公司的两位股东并追究其股东责任,必须要先满足一些条件,必须有证据证实该无法承担该工伤待遇赔偿责任,且股东对这一结果的产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然而在老莫提交的证据中,连这两位股东的身份信息都没有。 为此,律师首先协助老莫,通过查询南海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企业内档资料,找到了董某、潘某的身份信息,并从企业登记信息了解到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万,这样以来就有充足的证据起诉两人,要求其按照劳动部门的仲裁结果,赔偿老莫96637.6元的工伤待遇赔偿。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公司作为一种具有独立人格的企业组织,以其所有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投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如果股东滥用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就应承担法律责任。这点需要每一位公司股东们牢记。 整理/郭炜通讯员/陈翠君 蔡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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