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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大队行政处罚公告

来源:珠江时报2024年11月22日    

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大队行政处罚公告  

告知单位: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大队告知人:林伟良、刘凤文

被告知人:贺昌木(公民身份证号码:432924XXXXXX163238)联系电话:13516532801

住址:湖南省宁远县冷水镇贺家村5组告知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公安机关查明贺昌木于2017年12月20日20时52分,驾驶无号牌(佛代00543)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博爱路路段时,因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悬挂机动车号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并作出扣留机动车的强制措施。经依法侦查,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属实。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决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上事实有讯问笔录、交警现场执法笔录、当事人陈述材料、血液鉴定报告、录音录像、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佐证。

贺昌木实施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壹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之规定,五年内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你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四)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贰佰元。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壹仟贰佰元的处罚,五年内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对上述告知事项,贺昌木有权向公安机关办案单位提出陈述和申辩,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贺昌木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