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车给朋友出了事故车主要担责吗?


南海普法
■案情简介
小居与朋友聚餐时喝了酒,突然有急事要先离开,于是向一起聚餐的好友小沈借车。小沈看到小居醉醺醺的样子并不想借,但碍于朋友情谊,还是借了。小居开车途中因醉酒意识不清,与小赵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小赵受伤,车辆受损。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了赔偿责任,超出的部分小赵向被告小居和小沈主张。
■部门说法
上述案件中,小沈对小居饮酒的事实清楚明了,知晓其当时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仍将自己的机动车借给小居,根据相关法律,属于存在过错的情形,应当对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小沈承担20%的赔偿责任,小居承担80%的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整理/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原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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