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屋内存放爆竹屋主被罚2万元


南海普法
■案情简介
南海区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对桂城街道某出租屋进行检查,当场查获多种爆竹制品。经调查取证,证实屋主张某存在未经许可经营爆竹的行为,虽无销售所得,但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南海区应急管理部门根据该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张某处以2万元罚款。另外,该批爆竹制品已移交公安机关进行销毁。
■部门提醒
烟花爆竹制品是受到严格管控的危险物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另外,出租方在出租物业时应避免将物业出租给他人存放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否则将面临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
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息推送
3月30日~3月31日,南海区总工会、南海区应急管理局、南海区司法局联合举办“遵守安全生产法筑牢安全防线”主题微信学法大赛,参与游戏答题有机会获得微信红包等奖品,详情可关注“南海普法”微信公众号。整理/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 原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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