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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婚生子女,可以不给抚养费吗?

来源:珠江时报2024年03月07日    

    南海普法

    ■案情回顾

    张某与任某因关系不和分手。不料,分手时张某已怀孕,她告知了任某希望能复合,但遭拒绝。孩子小张出生后,一直跟随张某生活,任某没有支付任何抚养费。

    张某以小张名义,将任某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任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然而,一段时间后,任某便不再履行约定,且从未探望过小张。随着小张长大,其所需费用日渐增长,张某无法独自支撑,多次找任某协商抚养费事宜,但都吃了“闭门羹”。无奈之下,张某以小张名义,向法院申请对原调解书强制执行,并再次以小张名义另案提起诉讼,要求任某增加抚养费。

    ■部门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任某应依法给予小张抚养费。但任某在小张出生后不仅未照看过,更未按调解约定负担抚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张某可向法院申请对原调解书强制执行。

    此外,随着小张长大,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其日常所需,张某无法独自支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规定,张某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增加任某的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以及给付期限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等相关规定执行。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第五十三条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信息推送

    3月9日至3月10日,南海区妇女联合会、南海区司法局联合举办“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普法”主题微信学法大赛,参与游戏答题有机会获得微信红包等丰厚奖品。

    整理/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