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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孤寡老人“老有所养”

来源:珠江时报2024年02月29日    

    南海普法

    ■案情概况

    某村村民罗某的叔叔罗一(化名)已80多岁,没有结婚,没有生育子女,也没有收养子女,父母也都去世了,虽然有兄弟姐妹,但长期受罗某所照顾。罗某也表示愿意一直照顾叔叔至其百年归老。罗一深受感动,向罗某提出让其继承自己在经济社的股权。

    罗某找到了本村的法律顾问、广东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誉结兴咨询,叔叔百年归老后,如何合法继承他的股权。

    在充分了解了罗一和罗某的意愿后,誉结兴建议罗某与罗一签订遗嘱扶养协议,邀请两名以上见证人作见证、或者办理公证。罗一提出,自己行动不便,希望直接在村委会中签订协议。

    于是,罗某与罗一在三名经济社社员的见证下,在村委会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协议约定,罗某承担罗一的吃、住、穿、行、医疗和养老等扶养义务直至其终老。罗一百年归老后,自愿将其享有的股权及其股权分红等一切收益全部遗赠给罗某。

    ■律师说法

    广东骏和律师事务所誉结兴表示,实践中,公民可以通过生前立遗嘱或者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等方式,对其所有的财产及相关财产权利,在其百年归老后的归属作出安排处理,这样能避免日后继承人之间因财产继承问题发生争议。

    公民立有遗嘱或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在继承发生后,则应按照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确定遗产的归属和继承。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受遗赠人双方之间签订的,是一种有附加条件的遗赠,遗赠人与受赠人会以书面方式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切实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受赠人必须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后才能取得遗赠人的财产,受赠人通常要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时,需要邀请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对遗赠扶养协议双方的签订行为进行见证,进一步印证及巩固协议签订的真实性。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整理/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