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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气泄漏致火灾谁来担责?

来源:珠江时报2023年11月17日    

    南海普法

    ■普法案例

    石某下班回到租住房屋后发现家中燃气停气,换卡购气之后,其将燃气卡插入燃气表,随即听到燃气表运转声并闻到异味。燃气公司答复称此情况为燃气表在上气,应当开窗进行通风并检查燃气表电池是否需要更换。随后,石某购买电池并完成安装,但是在打开燃气灶时发生爆炸并引起火灾,最终导致石某中度烧伤。事后,消防救援支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中载明,火灾发生的原因系厨房燃气软管破损导致燃气泄漏。石某提起诉讼,请求房东李某和燃气公司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

    最终,法院审判认为,石某应当承担60%责任,房东李某应当承担30%的赔偿责任,燃气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10%责任。

    ■部门说法

    南海区普法办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在租住房内煤气泄漏导致火灾的情形下,租赁房屋的责任主体一般包括房主、承租人、燃气公司。本案中,石某在明显闻到异味的情况下仍然打开煤气灶导致爆炸后果的发生,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燃气泄漏时不得使用明火,是理性自然人应当知晓的安全常识。石某违反基本安全常识,对于事故的发生负有重大过错,其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房主李某应对其未尽到维护、维修设备设施承担一定责任。燃气公司也应对未定期进行检修、未尽到及时勘察义务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整理/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