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门诊共济新策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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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起,《佛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和《佛山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正式实施,对支付范围、待遇保障、就医管理、个账管理、结算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多项优化提升,进一步优化基本医保门诊共济保障制度,增强市民基本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待遇保障水平。
报销范围进一步扩大
原普通门诊政策规定,诊疗项目按照我市制定的目录执行,只有5项常规项目纳入医保报销。11月1日实施新政后,取消了以上限制,执行广东省医保“三大目录”,报销范围进一步扩大。同时,医保目录费用纳入比例大幅提高:
药品方面,甲类药品纳入比例维持100%,乙类药品纳入比例从60%提高至95%。
诊疗项目方面,纳入比例从60%提高至100%。其中,《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规定需要个人先自付的项目,纳入比例为90%。
医用耗材方面,纳入比例从0%提高至90%。其中,透析治疗材料单价500元及以下的,纳入比例为100%。
多项待遇保障有提升
支付比例是医保基金为参保人分担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的比例。新政策按照卫健部门确认的医疗机构级别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划分,对于不同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设置不同的医保支付比例,具体如下:
(1)职工医保:
一级医疗卫生机构、一级以下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90%;
二级医疗卫生机构70%;三级医疗卫生机构50%;其他一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60%。
(2)居民医保:
一级医疗卫生机构、一级以下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90%;
二级医疗卫生机构70%;三级医疗卫生机构40%;其他一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50%。
》温馨提醒
基本医保普通门诊实行“选点就医”政策,参保人原则上在全市范围内选定不超过3家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就医,其中选定至少1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确有需要的参保人员,年度内可变更数量不超过3家,其中保持至少1家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参保人可通过“粤医保”、“佛山通”微信小程序等渠道对“选点”和“变更”进行线上操作,或携带本人及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就诊医院前台、医保经办机构现场办理,即时生效,方便快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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