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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以个人账户收款 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来源:珠江时报2020年10月31日    

■案例简介

佛山市南海狮山某装饰公司因经营不善,负债众多,其中包括82名员工工资,拖欠员工工资总额达2941972元。经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狮山分局依法向该公司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查明该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债务累累,这些员工在多次与公司交涉无果后,得知公司的股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遂向南海区狮山镇总工会申请法律援助,南海区狮山镇总工会依法受理了员工的申请并指派律师承办该案。

承办律师收集了员工们的工资确认表、《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公司股东陈某与该公司财产混同等证据材料,从中确认每名员工的工资等基本信息,向法院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该股东对该公司的工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最后,经法院审理查明,该公司股东长期使用其个人账户收取公司的工程款项,造成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混同,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属于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的情形,应对该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法院对员工主张该公司股东对该公司应付的工资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予以支持。

■律师点评广东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绮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公司股东陈某长期使用其个人账户收取公司的工程款,造成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混同,且在收取了款项后未向员工支付工人工资,严重损害了员工的利益,其应对该公司所负的工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营建议

中小企业对于公司人格混同的风险重视不足,容易受股东个人的高度控制,在经营过程中形成公司与股东、关联公司之间、母子公司之间人格的不独立。中小企业应早日意识到人格混同所带来的法律风险,实现公司规范化经营。

那么,如何规避人格混同带来的法律风险呢?首先,要保证公司财产独立,公司应该独立进行财务管理,防止资金混同,要严格区分股东的收益与公司的收益,区分股东的个人债务和公司的债务,区分各自的营业场地、主要设备及办公设施。其次,要保证公司组织机构独立,公司应该通过公司章程或其他组织文件完善公司治理机构设置,明确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经营管理上的职权分工,明确董事、总经理的选任和免职程序。最后,要保证公司经营独立,公司应保证在民事活动中有独立意志,单独进行交易时,要避免交易行为中不同环节由不同的关联企业共同完成。

文/珠江时报记者林一峰通讯员罗旎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