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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篇——

私设排污口 依法受处罚

来源:珠江时报2020年06月01日    

南海普法

■案情回顾

2019年3月,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某五金厂检查时发现,该厂存在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的违法行为:擅自在车间地面设置一个通往厂外的排污口,其产生的废水可通过该排污口排入下水道并最终排出厂外。生态环境部门责令该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罚款3.4万元。

■部门说法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本案中,该五金厂违法设置排污口,应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即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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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珠江时报记者吕翠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