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债务需要夫妻共同承担吗?
个人债务需要夫妻共同承担吗?
■案例简介
与王某(女方)结婚之后,张某(男方)办理了数张信用卡供夫妻生活消费使用。在婚姻期内,双方有一段时间没共同生活。在此期间,张某的信用卡全部由王某使用,王某经常使用这些信用卡在大型商场、珠宝店等场所进行大额消费。
截至2021年5月,张某信用卡欠款31万余元。张某认为欠款中有18万余元属王某个人债务,由王某独自还款,其余13万余元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但王某拒绝。张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债权债务,这31万债务该如何承担呢?
■部门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
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经法院查明,该信用卡的13万元欠款,用于王某与张某夫妻共同生活,18万元欠款是王某单独生活期间进行日常生活所需的消费。王某无法证明此欠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需,而且张某事前不知情、事后不追认,对于18万元欠款,认定为王某的个人债务,13万元欠款,认定为张某与王某的共同债务。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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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珠江时报记者原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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