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篇——
进行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来源:里水社区报2022年11月15日


南海普法
案情简介
小陈和妻子小刘结婚数年,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折价200万元。不料,小陈在一次事故中不幸身亡。当时小刘已怀孕6个多月。小陈的弟弟与小刘,就小陈的遗产继承问题产生了争执。小陈的弟弟认为,自己作为陈家唯一的后人,应该独立继承哥哥的所有遗产。那么,未出生的胎儿,能否享有继承权呢?
部门说法
南海区司法局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民法典明确胎儿依法享有继承权,且将胎儿利益保护扩大到了接受赠与等。本案中,小刘和未出生的胎儿作为小陈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而小陈的弟弟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情况下,其不享有继承权。
整理/珠江时报记者原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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