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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健篇——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来源:里水社区报2022年08月16日    

南海普法

■案情简介

日前,南海区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对某电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的线路丝印岗位和绿油丝印岗位,存在噪声和丙烯酸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但该公司未能出示该岗位员工赵某等三人的职业健康检查资料。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某承认并未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及《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给予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部门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明确: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检查费用并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同时,用人单位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企业应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否则将面临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甚至受到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行政处罚。

整理/珠江时报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