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建被强拆费用需自付
一违建业主自付超13万元,是狮山首次成功追缴强拆费用

■工人正在拆除违建物。
珠江时报讯(记者/彭燕燕通讯员/李燕丽)违章建筑强制拆除费用,需违建业主自付!近日,记者获悉,狮山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首次成功追缴了一笔超13万元的违章建筑强制拆除费用。
狮山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接到群众投诉,反映罗村北湖一路尚观御园某业主在其花园内违法加建一处二层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建筑物。收到投诉后,执法人员到场检查,发现该加建的两层钢筋混凝土建筑物面积超300平方米,违法加建的二层建筑物与业主原本的房子连通。
随后,狮山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执法人员对违建业主进行询问调查,经调查核实后,对该违建业主进行了立案查处,并依法作出责令自行拆除违法加建的二层建筑物的处罚决定,但当事人一直拒绝执行。后经报请区政府批复,同意依法强制拆除该违法加建的二层违法建筑物。
在反复多次的催告、劝说无果的情况下,狮山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于2019年底开始对该业主违法加建的二层违法建筑物进行依法强制拆除,至2020年1月完成拆除。完成拆除后,狮山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依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将13万余元的依法强制拆除费用报请南海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作出依法追缴拆除费用的决定。
2020年8月,南海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该违建业主作出决定:强制拆除的费用138535.04元由该违建业主承担。
时隔约一年,6月9日,该违建业主分三次完成支付了13万余元的强制拆除费用,为狮山首次成功追缴的违法建设案强制拆除费用。
知多D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逾期不拆除且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违建被强拆费用需自付》由珠江时报社为您提供,转载请注明来源,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