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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联篇——

女儿先于父亲去世外孙(女)能代位继承

来源:罗村社区2021年03月19日    

南海普法

南海女声

■案情回顾

任老汉有一子一女。2年前,任老汉的女儿因车祸身亡,留下一个女儿,即任老汉外孙女。不久,任老汉也因伤心过度去世,留下了8万元存款。任老汉的儿子将财产全部拿走。任老汉的外孙女认为自己也有继承权,她能否将舅舅告上法庭,要求继承外公的遗产?

■部门说法

代位继承是和本位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制度,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本案中,任老汉死亡时没留下遗嘱,适用法定继承。任老汉的女儿虽然先于任老汉死亡,但她不存在丧失继承权的行为及被法院判决丧失继承权的情况,有权继承任老汉的遗产份额。因此,其女儿可以成为代位人,将舅舅告上法庭,要求代位继承外公的遗产。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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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珠江时报记者原诗杰